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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没借条能不能打赢官司?
作者:李正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3日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苏0102民初2554
原告顾××,女,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正,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19542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顾××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5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代理人李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诉称:原告与被告郭××系同学关系,被告郭××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471日,201494日,2014103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43000元整。原告每次按照被告指示将款项打到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开会、出差等各种理由搪塞原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71日,原告顾××向被告郭××账号为62×××85的招商银行账户存款26000元;同年94日,原告顾××通过兴业银行向郭××账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10000元;同年1030日,原告顾××向被告郭××账号为62×××85的招商银行账户存款7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以诉称为由提起本案之诉。
审理中,原告陈述:原、被告通过他们在高中时共同的化学老师认识,系同门师兄妹,双方认识时间较长且关系较好,且原告知道被告在机关工作,加上借款金额不是很大,因此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此外,原告还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的通话录音和手机短信打印件以及移动通信集团话费发票,拟印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以及借款之前被告以其资金周转需要要求原告提供借款的事实
因被告未到庭,故本案无法调解。
以上事实有兴业银行个人委托汇款书、招商银行客户回单、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打印件、移动通信集团话费发票、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驳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供借条,但相关银行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款项合计43000元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打印件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能够认定上述款项系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3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顾××支付借款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郭××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郭××在支付判决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雪
人民陪审员  杜华保
人民陪审员  王浴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杨国胜
见习书记员  王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