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能不能胜诉
民间借贷常发于同事、同学、朋友等熟人之间,且常常出现仅仅有转账未但没有借条的情况,此种情况多数出于“好面子”、“信任”等原因,然而,一旦发生借款人“赖账”或者其他不能还款的情况,又无法补打借条,出借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就存在法律障碍。
那么,民间借贷中,如果仅仅有转账凭证,起诉后能否胜诉呢?
本文拟以两则案例说明。
案例一: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且相处多年,自2015年5月起,田某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被告支付款项近30万元,后因追讨款项未果,双方发生争议,被告避而不见,田某催讨未果委托笔者代理诉讼事宜。
我们介入后,首先向被告送达了律师函,告知其拒绝还款的法律后果,王某接函后未置可否。本案诉至泰州某法院,王某以田某所转款项系共同生活等理由予以抗辩。
本案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提出的代理意见予以采信。
案例二:
原告杨某于2014年向被告沈某转账一笔,后,杨某以该汇款为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沈爱云还款,被告沈某辩称该款系工程保证金,并非借款,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被告否认该款项系借款的,应予以证明,遂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结论
借贷关系的生效,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借款共同意思(签署借条、借条合同等借据),二是借款交付(转账或现金将借款交给借款人),二者缺一不可。但在日常借贷行为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有转账,却没有借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我们还认为,在汇款事实明确,从财产变动的角度出发,原告的财产减少,被告的财产同时获得了增加,被告应该就其获得财产的合法事由给于合理解释,此为要求被告举证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应该承认不当得利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存在一定的重合、包容关系。
律师建议
基于民间借贷的频繁及复杂多样,即便是熟人借款也要留下“借款”的痕迹,在借款不能得以清偿时,及时咨询律师补强相关证据。
另外,如果被告至今不出现,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那么被告就压根没有抗辩,此时缺席审理,法院基于“谁举证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审查,将要求原告说明汇款系“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岌岌可危,此时,原告该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