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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款人“跑路”了,借款案件能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作者:李正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3日
借款人“跑路”了,在哪里起诉
案例一:洪某某与梁某某借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洪某某以多次向被告梁某某交付借款,被告未能偿还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原告洪某某所在地的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被告在答辩期间以本应由被告所在地天津市某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北京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借款纠纷案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遂驳回被告的诉请。
案例二:原告鹿某诉被告胡某某借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原告出借10万元给被告后,被告仅归还了500元后即下落不明。本律师介入后了解到:原告户籍不在南京市,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有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户籍在江西某地,在南京无经常居住地,代理人建议为便利诉讼,将本案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后本案顺利立案并审结。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的子项目,借款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则合同纠纷有管辖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根据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进行确定,合同纠纷管辖一般原则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内容为交付货币的,则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出借人交付借款是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自然人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交付借款并不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是单务合同,就是说只剩下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义务,偿还借款就是借款合同的履行。
 
                            
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  李正律师